日前,安遠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一起非法采礦案。
犯罪嫌疑人歐陽某某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采稀土礦,造成礦產資源稀土氧化物破壞的價值達二百萬余元。安遠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歐陽某某決定批準逮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歐陽某某未辦理生產許可的情況下,與鄭某某、蔡某某等人合伙在安遠縣車頭鎮某村的山上開采稀土,由蔡某某負責稀土礦開采業務及招聘工人,歐陽某某、鄭某某負責稀土礦點伙食、稀土礦點材料等。
2023年1月初,歐陽某某等人開采出稀土50多噸,部分稀土售賣80余萬元,部分稀土存儲在倉庫。
1月31日,安遠縣自然資源局執法人員查處該處非法稀土礦點,現場查處濕稀土115包。3月9日,縣公安局查處存放濕稀土的倉庫,現場查處濕稀土440包。
經鑒定,涉案礦點破壞的稀土礦產資源稀土氧化物重量為5.615噸,破壞稀土礦產資源稀土氧化物的價值為2021400元。
贛檢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