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指南
一、人民檢察院管轄刑事申訴案件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等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 裁定的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另有規定的除外:
1.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范圍;
3.申訴材料齊備。申訴人委托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三、對下列申訴,人民檢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復查,直接答復申訴人
1.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復查作出結論的;
2.申訴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法處理但仍堅持申訴,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
3.申訴人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或者申訴人反映的問題已經依法處理,申訴人明確表示接受處理意見,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訴的;
4.屬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已經人民檢察院依法復查,但 限于客觀條件,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仍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申訴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
5.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且采取公開審查形式復查終結, 申訴人沒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又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7.對于要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實行刑事立案監督的控告或者申訴,同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作出審查結論后,控告人、申訴人不服,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的。
四、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應提交的材料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 身份證明、 相關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等材料。
(一)申訴書
申訴人遞交的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所在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2.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3.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二)身份證明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 軍官證、 士兵證、 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申訴人系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效證件由刑罰執行機關保存的,可以提供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三)相關法律文書
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審查、復查結論文書, 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 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四)新的證據材料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附有證據原件或者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委托律師代理申訴的,應當提交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