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人員反映情況、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信訪人應當聽從工作人員勸導和安排,到指定地點依法文明有序信訪。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谌嗣駲z察院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人民檢察院,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影響正常辦公秩序;
。ǘ⿺y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ㄈ┪耆、毆打、威脅檢察人員,或者非法限制檢察人員人身自由;
。ㄋ模┰谛旁L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故意破壞信訪接待場所設施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棄在信訪接待場所;
。ㄎ澹┥縿、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_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于信訪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對于勸阻、批評或教育無效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來訪接待實行法定工作日接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