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書》!墩J罪認罰具結書》應由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四、《認罪認罰具結書》應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六、對于認罪認罰案件,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除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七、《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異議或變更的,人民檢察院將重新提出量刑建議。
八、經協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有權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適用本制度。
本人已閱讀并完全理解上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并由本人簽署后附卷留存。
簽名: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使用。
二、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