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審查逮捕階段)
犯罪嫌疑人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期間,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訴訟權利:
1.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在接受訊問時,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約見值班律師的權利。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3.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4.辯護權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有權為自己辯護。
5.申請回避的權利。檢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7.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8.認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或者不適宜繼續羈押的,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
9.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權利。
10.鑒定意見知悉權和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11.核對訊問筆錄、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提出補充或改正的權利,也可以自行書寫供述。
12.對辦案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13.對錯誤逮捕獲得刑事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義務:
1.對辦案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義務。
2.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凍結存款、匯款等措施的義務。
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制作,在審查逮捕階段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使用。
二、對于犯罪嫌疑人根據權利義務告知書所提出的權利主張,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載明,不在本權利義務告知書中記載。對于告知書中的法律術語以及犯罪嫌疑人表示難以理解之處,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口頭解釋。
三、本告知書應在第一次訊問之前交犯罪嫌疑人閱看后簽字附卷。